京華時報:詐彈驚魂再也不好“玩”了
2013-11-27 20:31:00 來源:
  這種“條文+案例”的組合式信息發(fā)布,既指向司法標準的統(tǒng)一,又利于面向大眾普及法律邊界。就好這“口兒”的制謠、傳謠者,先把刑期看好了。

  最高法院9月29日出臺《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前界定模糊的“虛假恐怖信息”有了明確范圍,即“以發(fā)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BR>
  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也同時公布。這種“條文士案例”的組合式信息發(fā)布,既指向司法標準的統(tǒng)一,又利于面向大眾普及法律邊界。相信它的有效傳播將對未來的司法信息公開帶來有益的啟示。

  從此次公開的三起典型案例看,被告人均編造和傳播了“炸彈”信息,“爆炸地

  點”既有派出所、體育館,也有民航班機。雖然事后均證實“炸彈”實乃“詐彈”,但這種制謠、傳謠的行為已然給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了實質的危害后果。以“民航詐彈”為例,近來這種虛假恐怖信息有愈演愈烈的跡象。去年8月29日至10月9日,10天內有5架中國航班遭遇電話信息威脅。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里全國連續(xù)發(fā)生6起類似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這樣的發(fā)案密度,被專家稱為“世界范圍內所罕見”。鑒于必須對公共安全百分之百負責,警方通常只能選擇“寧信其有”來進行危機應對。其結果,必然是乘客受驚嚇、民航擔損失,還徒耗警力。更令人擔憂的

  是,原本正常的社會秩序也被打亂,這一后果實在無法用金錢來簡單衡量。因此說,遏制“詐彈”頻發(fā)已刻不容緩。

  以往對付此類“詐彈”,警方多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適用行政拘留和罰款。這樣的處理方式雖有法律支撐,但過輕的處罰與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嚴重危害,在很多時候并不匹配。一些個案的處理,不但未能有效嚇阻和預防犯罪,反而進一步刺激和縱容了虛假恐怖信息的屢禁不止。

  去年10月11日,京華時報評論《“詐”停飛機這玩笑開不起》曾提醒有關部門,應對刑法中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予以高度重視,并呼吁警方和民航部門、機場等,應利用日漸豐富

  的傳播工具將這些法律常識傳播出去。因為不少虛假恐怖信息的發(fā)布,其實就在行為人的一念之間。最高法院統(tǒng)一司法適用、公布典型案例,正可視為在這方面的努力。哪怕這種法律的宣示并不能杜絕所有編造恐怖信息行為的發(fā)生,但至少可以挽救一批“惡作劇”愛好者免予被處罰,同時也讓更多乘客免于恐慌。

  是的,我們仍有必要重申最高法院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最新解釋。在應對“航空詐彈”上,若有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等情形者,應當依照刑法規(guī)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就好這“口兒”的制謠、傳謠者,先把刑期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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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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