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因將含有罌粟殼的調味粉放入麻辣燙內,近日被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對其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7年11月,民警在對龍崗區(qū)某社區(qū)一家便利店的食品進行現(xiàn)場檢測時,在該店內的麻辣燙湯中檢測出嗎啡呈陽性,隨后繳獲麻辣燙鍋底一鍋、調味油一盒、調味粉一包,并將該店老板賴某當場抓獲。
后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鑒定,繳獲的調味粉中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根據(jù)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民眾名單(第五批)》的通知規(guī)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包括罌粟殼,其主要成分就是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
賴某對其將調味粉放入麻辣燙鍋底的事實供認不諱,并聲稱可以提升麻辣燙的口味。但事實上,罌粟殼大多無味,有些還可能有酸澀的苦味,并不具有提味的功能。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本案中,賴某將含有非食用原料罌粟殼的調味粉加入麻辣燙中,已構成犯罪,鑒于其自愿認罪,對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