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潘某等四人以給老年人義診、免費體檢等形式,將一種名為“本草三絕”、功能為輔助降血脂的保健品夸大宣傳為藥品,欺騙老年人以每盒900元的價格購買(批發(fā)價為80元)。先后騙取18名老年人人民幣共284600元。
【評析】
潘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成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受到損失。
潘某等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在明知“本草三絕”僅為保健品,并非屬于能夠治療疾病的藥品,且該產(chǎn)品不能替代藥物的情況下,仍然虛構教授、專家等身份,隱瞞該產(chǎn)品的真實情況和特定性能,向防范和辨別能力較差的特定群體開展宣傳。以義診、免費體檢等名義吸引老年群體,又虛報體檢結果,夸大受害人身體疾病的嚴重程度,甚至將無病說成有病。
在被告人虛構身份、隱瞞產(chǎn)品真實情況、虛構受害人身體健康狀況等一系列欺騙行為下,受害人產(chǎn)生了錯誤認識,誤以為其疾病程度非常嚴重,且需要購買被告人銷售的“藥品”來治療,進而以極高的價格購買該產(chǎn)品。此時,被害人基于這一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被告人非法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蒙受損失。
雖然潘某等人銷售的產(chǎn)品是合格產(chǎn)品,但并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也不能由此認為其屬于普通的民事欺詐而非詐騙犯罪。在普通的消費欺詐中,經(jīng)營者雖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假宣傳、虛構最低價等行為,且消費者陷入了認識誤區(qū),但經(jīng)營者只是想借助虛假宣傳等方式擴大人氣,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銷量,商品售價比較正常,不會比批發(fā)價高出很多。之所以認定潘某等人構成詐騙罪,主要還在于其并沒有正常經(jīng)營的意思和行為,而是流竄各地,以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為對象,從教授身份到體檢結果到“包治百病”的藥品,全部是虛構的,且售價是批發(fā)價的10倍。綜合這些情節(jié)來判斷,其主要目的是騙取錢財,應認定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