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透露,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國務院已同意并轉發(fā)國家發(fā)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稱“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9月28日新民網)
遺產稅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qū)征收這種稅。對于窮人來講,征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是平衡貧富差距、調節(jié)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于富人來說,這些手段似乎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因此,是否開征遺產稅就成了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
近年來,伴隨收入差距的擴大,提議征收遺產稅的聲音逐漸增多。今年3月,就有研究機構稱,無論是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還是從縮小貧富差距看,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然而,面對遺產稅的開征使得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以為自己微薄的遺產還要受到國家的“宰割”,其實,這是對遺產稅的誤解。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獲取財政收入,而在于調節(jié)社會收入差距,緩解人們由于出身不同而導致的巨大差異。
筆者以為,遺產稅的開征對于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防止社會收入差距過分拉大,可以預防富人的后代無所事事,坐吃山空,成為“富裕垃圾”。古人云“富不過三代”就說明了這個道理。同時開征遺產稅可以使國家獲得大量財政收入,可以用于改善窮人的生活水平。因此,開征遺產稅無論對于富人還是窮人都是利好消息。
對于我國而言,開征遺產稅可以調節(jié)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填補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對外交往中維護我國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盡管在理論上可以建立一個合理的遺產稅制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面臨的問題往往是難以解決的。
筆者認為中國目前開征遺產稅仍面臨兩大難點。一是不動產的轉移難以核查。遺產稅的開征,會導致少數社會富裕階層,尤其是因創(chuàng)業(yè)而致富的民營企業(yè)家群體,為了避免死后遺留的財產被課以重稅,而在生前多消費或浪費,甚至將大量財產轉移到國外等,而大量不動產的稅前轉移將侵蝕遺產稅的稅基;二是征收成本高,稅收收入低。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建立全面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等與征收遺產稅密切相關的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jiān)控體系,稅務機關對遺產稅稅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征稅成本也會比較高,從而就會帶來征收成本過高而稅收收入太低的矛盾。
如果這幾點考慮周全了,遺產稅出臺必然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由此可見,其實征稅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稅收達到公共利益最大化,才是衡量某項稅收是否合法合理的標準。要開征遺產稅,就必須直面稅收的法理性、公共性,要盡可能發(fā)揮遺產稅的調節(jié)作用,減少其因為制定不合理、執(zhí)行不到位帶來的負面效應。遺產稅是一個有力的政策導向,它告訴富人:財富越多對社會的責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進富人在選擇被動交稅之前,通過主動捐贈的方式實現自身財富的最大價值;從而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使窮人與富人在同一方天空下生活得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