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20年12月,南川區(qū)某鎮(zhèn)村民王某決定在村里舉辦嫁女宴席。12月3日上午,王某購買2桶散裝白酒放在家中。同日下午,王某購買了2桶醇基液體燃料用于宴席燒灶炒菜用,其中1桶40斤規(guī)格的燃料被放置到家中另一位置,燃料包裝為白色塑料桶,沒有特別標識。張某是宴席中負責幫忙倒酒添酒的人員,王某告知張某白酒存放位置。12月5日早上,張某看到裝有燃料的塑料桶后,誤以為桶內裝的是食用白酒。隨后,便將誤以為是酒的醇基燃料倒給賓客飲用。
期間,有賓客提出“酒”味道不對,張某品嘗后也感覺味道有異,在場人均以為是使用的酒壺有問題,張某便停止了倒酒。早餐后,張某看到其他塑料桶后意識到酒可能倒錯了,卻未告知他人。當日中午,張某仍拿著混裝有醇基燃料的酒壺去灌白酒,在中餐、晚餐時繼續(xù)給賓客倒酒添酒。后,參加宴席飲酒的黃某、李某等4人相繼死亡,數(shù)名賓客因中毒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4名被害人均系甲醇中毒死亡。抽樣的醇基燃料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醇含量大于70%。
后,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南川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某、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南川法院審理后認為
張某作為負責酒席的倒酒添加者,未經審慎辨識將醇基燃料誤當作白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在意識到自己可能誤將其他液體當作白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后,既未告知宴請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在意識到酒可能倒錯之后還繼續(xù)倒酒給賓客食用,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王某作為宴請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義務。醇基燃料屬于易燃、有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王某違法購買后沒有將燃料存放于一般人無法接觸的地方進行妥善保管,亦沒有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生物燃料桶粘貼醒目標簽、標志,以致于賓客誤食,發(fā)生四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后果;兩人的行為與該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分別以張某、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提醒
隨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的有序推進,農村居民自辦的群體性宴席也越來越多。如發(fā)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現(xiàn)場。還應加強農村群眾自辦家宴中的食品安全教育,強化農村宴席舉辦者、承辦者食品安全意識。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村集體聚餐關系千家萬戶,任何時候都不能松弛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