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用于經營的“******崇明大米”(凈含量:**kg)、“***崇明大米”(凈含量:*kg)兩款大米外包裝上均標注了“崇明大米”字樣,但當事人未獲得“崇明大米”注冊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
“崇明大米”注冊商標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是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注冊日期2019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當事人為了促進商品銷售,在明知其未經“崇明大米”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崇明大米”商標印制于預包裝大米的包裝袋上突出使用。
當事人在未取得商標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兩款大米上標注“崇明大米”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處罰結果
1.沒收侵權商品:(1)“******崇明大米”100袋(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2)“***崇明大米”325袋(凈含量:5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仟玖佰零伍元整;
3.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上海市崇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崇處〔2022〕**********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2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的上海崇明**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開展現(xiàn)場檢查,在由***經營的攤位上查見由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委托江蘇**米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預包裝大米“******崇明大米”(凈含量:**kg),其外包裝上標注有“崇明大米”字樣。
2021年12月3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位于浦東新區(qū)********號的辦公場所和同址底樓的倉庫進行檢查,查見當事人的倉庫內存放用于經營的預包裝大米,其中包含“******崇明大米”(凈含量:**kg)100袋、“***崇明大米”(凈含量:*kg)325袋,上述兩款大米外包裝上均標注了“崇明大米”字樣,但當事人未獲得“崇明大米”注冊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本局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開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滬市監(jiān)崇強決〔2021〕**********號),對上述涉嫌侵犯“崇明大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實施扣押。
2021年12月30日,城橋市場所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崇明大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報本局立案,當日本局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為“***”品牌大米經銷商,2021年5月12日,當事人與江蘇**米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江蘇**米業(yè)有限公司為當事人提供預包裝大米的生產加工。當事人用于銷售經營的“******崇明大米”(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崇明大米”(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均由當事人委托江蘇**米業(yè)有限公司生產。其中當事人以46元/袋的價格分別于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28日購進“******崇明大米”150袋和200袋,另以25元/袋的價格分別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0日購進“***崇明大米”400袋和500袋,上述商品包裝袋上均標有“崇明大米”中文字樣。
“崇明大米”注冊商標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是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商標注冊證編號為第30256012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注冊日期2019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當事人為了促進商品銷售,在明知其未經“崇明大米”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崇明大米”商標印制于預包裝大米的包裝袋上突出使用。
此外,根據(j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的定義,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區(qū)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qū)的種植、養(yǎng)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qū)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qū),并在本地區(qū)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由此可見,“崇明大米”作為崇明以世界級生態(tài)島為目標推進農產品提質升級背景下的一款代表性產品,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崇明島的地理條件、產業(yè)特色息息相關,代表著崇明的形象,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相關要求。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作為“崇明大米”的商標注冊人,對商標使用企業(yè)實行授權審核制度,其對于原糧品質、生產加工、包裝銷售都有著嚴格的把控,要求產品的原料大米需來自崇明本地優(yōu)質種植基地,生產加工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yè)在崇明本地進行,從而確保商品的合規(guī)性和“崇明大米”商標的品牌價值。而本案中當事人委托加工的預包裝大米的原糧來源及生產商、經銷商資質等均未經過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審核,且并非在崇明本地生產加工,因此當事人并不具備使用“崇明大米”注冊商標的條件,其行為侵犯了“崇明大米”注冊商標專用權,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品牌價值產生了侵害。
綜上,當事人在未取得商標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兩款大米上標注“崇明大米”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至案發(fā),當事人分別以50.6元/袋、48.5元/袋、5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崇明大米”100袋、120袋、30袋,以30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崇明大米”575袋,違法經營額為45030元,違法所得為390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2021年12月30日,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權委托書,證明其接受委托的時間及受委托事項等事實;
2.2021年12月30日,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3.2021年12月3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地點制作的一份現(xiàn)場筆錄,證明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情況;
4.2021年12月3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地點拍攝的10張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商品的事實;
5.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8月17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三份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商品的事實以及來源、進銷價、銷售量、違法所得等情況;
6.2022年1月4日,由商標權利人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出具的一份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在經營的預包裝大米上標注“崇明大米”商標未經上海市崇明綠色食品產銷聯(lián)合會授權的事實;
7. 其他證據(jù)材料。
8. 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jiān)崇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的規(guī)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的規(guī)定,現(xiàn)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侵權商品:(1)“******崇明大米”100袋(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2)“***崇明大米”325袋(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仟玖佰零伍元整;
3、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現(xiàn)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仟玖佰零伍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履行沒收侵權商品:1.100袋“******崇明大米”(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2.325袋“***崇明大米”(凈含量:*kg,產地:江蘇省泰州市,原糧產地:上海崇明)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崇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