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懲罰性賠償金公益訴訟案宣判:賠償六千并在媒體道歉
2018-10-19 12:34:00 來源:
10月18日上午,由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岳麓區(qū)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請求判令兩被告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判處刑罰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000元。這是湖南省首例宣判的懲罰性賠償金公益訴訟案。
  案情回顧
  2017年1月至案發(fā),被告人王三水夫婦在長沙市高新區(qū)經營“惠香園粉店”。為使店內米粉好吃,吸引顧客,被告人在明知罌粟殼系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于當年1月、10月分兩次購買250元“罌粟殼”,擬用于熬制米粉湯底。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12日,夫妻倆多次將“罌粟殼”與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湯,加入米粉、面條、餛飩等食物中對外銷售。
  2018年1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檢查過程中,在兩被告人經營的粉店查獲疑似“罌粟殼”的香料約70克。經檢驗,現場抽樣的前述香料、湯底均檢出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質。當天查獲的含有罌粟殼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對外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三水主動到長沙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調查,后在該局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隨后,其帶領公安民警將被告人彭某某抓獲歸案。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三水及其妻子經營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粉店,并在其對外銷售的粉、面、餛飩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罌粟殼”,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三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彭某某從輕處罰。鑒于二人在銷售的米粉、面條、餛飩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其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被告人王三水有自首情節(jié),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二人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益訴訟起訴人岳麓區(qū)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程序合法,訴請于法有據。
  代表公益訴訟起訴人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庭的檢察官譚衛(wèi)紅表示,王三水夫婦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同時,因為他們的行為危害到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應當通過媒體公開向公眾道歉。針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的6000元懲罰性賠償金,譚衛(wèi)紅說,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食品安全犯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在經濟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法成本高了,踩線賺錢的時候就會掂量下,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合法經營。”
  法庭宣判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三水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判處兩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并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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