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制龍蝦鹵料時,竟然違法添加罌粟殼粉。合肥一公司及其員工謝某某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分別判處刑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某1(于2017年5月病故),公司在合肥市貴池路、黃山路等地設(shè)立門店,對外出售龍蝦制品等,被告人謝某某(王某1的外甥)系該公司員工。某某有限公司在經(jīng)營龍蝦制品期間,集中加工龍蝦鹵料、蘸料及龍蝦半成品進行配送,并在熬制的龍蝦鹵料、蘸料中,添加罌粟殼粉。自2016年2月,被告人謝某某受指派負責熬制添加罌粟殼粉的龍蝦鹵料、蘸料,并將加工好的龍蝦半成品及熬制好的龍蝦鹵料等配送至某某有限公司貴池路門店、黃山路門店、琥珀山莊門店進行銷售。
2017年7月13日,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某某有限公司、貴池路門店、龍蝦加工點等進行現(xiàn)場檢查,對該公司加工銷售的龍蝦、鹵料、蘸料等產(chǎn)品進行稽查抽樣并送檢。經(jīng)檢驗,送檢龍蝦、鹵料及蘸料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有限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謝某某直接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是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
被告人謝某某經(jīng)口頭傳喚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單位某某有限公司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謝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被告人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