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之爭:雙輸還是雙贏?
2018-10-17 08:4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蘇州稻香村商標

  北京稻香村商標
  一南一北的兩份判決,讓稻香村的“南北之爭”引起了外界注意。
  10月12日,江蘇省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蘇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同時賠償蘇州稻香村115萬元。
  僅僅一個月前,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訴蘇州稻香村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是,要求蘇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粽子、月餅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賠償北京稻香村經濟損失3000萬元。
  北京稻香村在北京法院贏了,蘇州稻香村在蘇州法院贏了。怎么回事?
  針對在蘇州的敗訴,北京稻香村公司方面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會繼續(xù)上訴,“這只是一審結果,還沒有到塵埃落定的時刻。”
  對于在北京的敗訴,蘇州稻香村集團總裁辦公室主任劉志勇則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訴,以捍衛(wèi)自身權利。”
  “稻香村”,馳名已久的老字號。
  蘇州稻香村創(chuàng)立于清代乾隆皇帝主政時的1773年,當時叫“蘇州稻香村茶食店”。據(jù)《清末商務史料(上)》《蘇州工商各業(yè)公所的興廢》等資料記載,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稻香村茶食店在清光緒年間、民國期間也均開設過,中間雖經歷幾次更名,但劉志勇強調,蘇州稻香村的傳承人、技藝等一脈相承,未曾中斷。
  北京稻香村的歷史有兩種說法。按照其官網(wǎng)所述,北京稻香村誕生于光緒年間,公元1895年。當時,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門觀音寺創(chuàng)建“稻香村南貨店”,是京城生產經營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來因多種原因在1926年關張,但稻香村在北京開創(chuàng)的南味食品派系傳承下來,1984年,這個派系的第五代傳人劉振英籌建了北京稻香村。
  蘇州稻香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另一種說法是,1984年劉振英創(chuàng)立的北京稻香村和清末民初的北京“稻香村南貨店”沒有任何傳承關系。因為,“稻香村南貨店”關張時,劉振英才5歲,不可能在那里工作,其傳承人、技藝等都不存在傳承關系,完全是一家“新店”。這一點,蘇州稻香村經常用在法庭上反駁北京稻香村。
  可以確定的事實是,南北兩家稻香村并無特殊淵源。
  改革開放之后,兩家稻香村均進入公司制經營時期。1980年,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于1984年。也是在20世紀80年代,國內出臺了《商標法》。
  此次引起注意的兩個案件,就主要圍繞注冊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3個商標展開。其中,第184905號、第352997號商標為蘇稻公司擁有,第1011610號商標歸屬于北稻公司。
  三個商標的主體均為“稻香村”文字標識,雖然字體不同。
  也就是說,兩家稻香村都擁有“稻香村”相關商標,區(qū)別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蘇州稻香村所持有的兩個注冊商標分別于1983年和1989年獲準注冊,圖案相同,區(qū)別就在于核準使用的范圍。一個注冊在餅干上,一個注冊在果子面包、糕點上,都屬于中國商標第3006群組。
  屬于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號商標于1997年獲準注冊,注冊在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餃子、年糕等商品上,分屬中國商標第3007群組,核定使用范圍不包括“糕點”商品。
  此次,兩份判決的分歧就在“糕點”這一類別上。
  蘇稻指出,北稻在糕點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以及在上述包裝所標注的企業(yè)名稱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標專用權。
  北稻公司則強調,蘇稻持有的第352997號商標是1989年注冊的,但北稻公司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樣在蘇稻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號的傳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標標識是對老字號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來源。”
  此外,北稻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的商標標識與蘇稻公司的商標存在較大差異,長期各自使用已經形成地域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分為排他權和自用權兩部分,通常情況下前者范圍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但后者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北稻第1011610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不包括糕點商品。這成為北稻敗訴的主要原因。
  而在北稻訴蘇稻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書(被稱為“85號文”),以證實商標第3006群組的“餅干、面包、糕點”等商品與第3007群組的“煎餅、八寶飯、豆沙”等商品在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密切關聯(lián),構成類似商品。因此,蘇稻公司被判侵權。
  在蘇州的法庭上,北京稻香村公司同樣將“85號文”作為證據(jù)提交。但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審理重點是蘇稻公司主張權利的兩個注冊商標的排他權問題。“85號文”當時是對另一商標注冊問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也是針對稻香村“南北之爭”作出的。
  2006年,蘇州稻香村在“糕點、面包、餅干”等第3006群組商品上申請注冊扇形稻香村商標,于2009年核準通過。后來,北京稻香村方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了復議,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復議,認為扇形商標與北稻的1011610號商標“近似”,不予核準注冊。因此,蘇州稻香村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北稻訴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給出行政裁定,蘇州稻香村的扇形商標不予通過。
  此后,蘇稻與北稻的商標糾紛不斷。
  雖然蘇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標在前,但北稻1997年注冊“稻香村”商標時,并未接到異議。蘇稻方面解釋,當時雙方市場不重疊,商標意識也不夠,甚至有“一塊把稻香村做出來”的想法。
  兩個“稻香村”確實都“做出來”了。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分別于1993年和2006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13年,蘇稻的“稻香村”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次年,北稻也獲得了這項認定。
  為了能在“糕點”類別上使用“稻香村”標識,北稻公司還從蘇稻公司獲得過授權——蘇稻分別于2003年及2008年兩次授權北稻使用第352997號商標。
  “作為被授權人反訴授權人侵權,我們認為不可思議。希望大家能夠尊重歷史、尊重商標法律的規(guī)定。”蘇州稻香村集團總裁辦公室主任劉志勇對記者說。
  為了打破“稻香村”商標在“糕點”類產品上的使用限制,北稻公司還分別于2013年和2015年在糕點類別成功注冊了第10521539號“三禾”商標和第13907103號“北京稻香村”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遵循在先申請原則,在后申請的商標若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務上,在后申請的商標不予注冊。此前,糕點類目已有蘇稻公司“稻香村”商標。
  目前,蘇稻針對糕點類“北京稻香村”商標也已向法院提起無效申請,案件正在審理中。
  對于兩份判決,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也很困惑,“北京法院和蘇州法院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應該是基于同一段事實,但是為什么兩地法官在同一段事實中間取了不同的情節(jié)?”
  寧立志認為,稻香村之爭,法院應該更加全面、更加完整地來面對,理清它們的歷史淵源、發(fā)展脈絡,“以事實為依據(jù)”。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認為,由于歷史原因造成蘇稻和北稻商標存在多重糾葛,法律又必須給雙方劃邊界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國家商標局核準在哪個上面就在哪個上面使用。”
  他說,為了避免侵權,雙方可以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蘇稻、北稻仍繼續(xù)主張“老字號”、未注冊商標等其他標識的權益,應提交充分的證據(jù),交由法院清楚界定、劃分邊界。
  黃武雙對記者指出,目前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或改變標識使用注冊商標的案例較多,在涉嫌侵權人沒有在先使用、先用權等其他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判定構成侵權,并要求各自規(guī)范使用。
  但對于“稻香村”“解百納”“王老吉”這類老字號近年來出現(xiàn)的糾紛,鑒于其復雜的歷史脈絡,往往判決情況也較為復雜,黃武雙認為,判決的關鍵就是清晰界定雙方的權利、權益邊界。他認為,既有法律規(guī)則足以解決雙方的糾紛。
  但迄今為止,法律還沒能在“稻香村之爭”上做到這一點——此次,假如北京、蘇州的兩份法院判決書均生效,盡管市場上存在兩大“稻香村”,顧客可能再也買不到“稻香村”糕點。按照判決,雙方的糕點都分別被判令停止使用“稻香村”商標。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見習記者 張均斌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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