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侵權騰訊 終審敗訴判賠25萬
2018-08-13 15:28:00 來源:看法新聞客戶端
因在公司名稱和產品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且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與“微信”的商標高度相似,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被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25萬元。
  一審
  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

  騰訊起訴獲賠25萬
  騰訊公司訴稱,微信是其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即時通訊應用程序,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騰訊是相關“微信及圖”注冊商標的持有人,該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騰訊公司稱,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其公司使用與“微信及圖”基本一致的圖案作為其產品商標,在公司名稱和官方網站中使用“微信”字樣用于廣告宣傳、招商、銷售,存在攀附利用騰訊持有商標知名度的行為,誤導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企業(yè)名稱進行工商登記,享有企業(yè)名稱權,使用企業(yè)名稱和字號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未侵犯騰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騰訊公司的馳名商標不足以擴大到與之毫無關聯(lián)的食品飲料類產品上。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騰訊公司的“微信”已經通過海量用戶的長期使用與騰訊公司建立起穩(wěn)定的聯(lián)系,其“微信及圖”商標標識也是廣為人知,且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馳名商標”享有特殊法律保護,可以跨不同類別享有商標專用權,而普通注冊商標僅能在注冊的相應類別中享有商標專用權,例如:食品類的普通注冊商標僅在食品類中享有商標專用權。騰訊公司的“微信”字樣及圖形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則在不同類別中都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他人都不得注冊。
  一審法院認為,“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微信”與保健品、食品飲料等商品毫無關聯(lián),作為后成立的食品飲料類企業(yè),在選擇企業(yè)名稱時,應合理避讓騰訊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圖”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眾混淆,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lián)關系。“微信保健品公司”摹仿“微信”商標的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對“微信及圖”馳名商標構成了侵害。
  法院判決,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其公司名稱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樣、在其網站停止使用類似于“微信及圖”的商標圖形;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標有“微信”字樣(規(guī)范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除外)、類似于“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召回侵權商品;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因不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向安徽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審

  稱騰訊公司未涉足食品業(yè)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被駁
  微信保健品公司上訴認為,企業(yè)名稱合法有效,沒有侵害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且騰訊公司至今未涉足或投資食品飲料行業(yè)或領域,消費者、用戶不會認為微信公司經營食品飲料茶水等商品和騰訊公司有關。
  保健品公司認為,自己合法合理合情地使用企業(yè)名稱,不存在攀附和誤導他人或單位,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改判微信公司不承擔賠償損失25萬元。
  騰訊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應予維持。 一審判決微信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據(jù)充分。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作出判決,認定保健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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