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玻璃杯爆炸傷人案 原被告均不服已上訴
2018-07-30 12:34:00 來源:看法新聞客戶端
本報曾經報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斷門牙案”又有新進展,在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下稱宜家)除了返還消費者王女士購物款3.9元外,還須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萬多元后,記者今日獲悉,王女士和宜家均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宜家的上訴狀
  
  原告王女士,由于門牙被炸斷,出門時都要戴口罩。攝/記者 洪雪
  一審中,王女士訴稱,自己是宜家的會員,她購買了宜家一款名為斯黛納(STELNA)的玻璃水杯,半夜喝涼白開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一顆門牙斷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還貨款并賠償二倍損失,共計105萬余元。
  宜家則稱,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玻璃杯是從宜家購買的,也無法證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傷有因果關系。宜家還稱,經檢測,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范內,這款玻璃杯無破裂現(xiàn)象。
  一審判決認定,王女士是宜家會員,曾多次在此購物,并且宜家對王女士曾經在宜家門店購買斯黛納玻璃杯的事實也予以認可。
  大興法院對于王女士主張宜家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不持異議。但該院同時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有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
  最終,大興法院一審判決宜家返還王女士購物款3.9元,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03萬多元。
  王女士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已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她認為宜家涉案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且此前宜家的鋼化玻璃杯已經多次發(fā)生過類似情況,宜家在已經明知產品有質量缺陷的情況下還繼續(xù)銷售,構成消費欺詐。
  此外,王女士表示在一審第一次庭審后,已經找到了相應的購物發(fā)票和刷卡憑證并向法庭提供。
  宜家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也提起上訴。
  宜家認為,王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玻璃杯是其銷售的,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受傷與宜家所銷售的產品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宜家對王女士承擔賠償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消費者對產品與損害結果之同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但在該案中,事件發(fā)生當晚的情況,全部為王女士個人的描述,沒有任何客觀的第三方的證據證實。
  其次,根據王女士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其使用的璃杯沒有生產廠家、地址,沒有標簽、沒有生產標準,但事實上宜家銷售的全部玻璃杯是有生產廠家及地址、有標簽、有生產標準的,可以證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銷售的。
  宜家認為,一審法院僅僅依據王女士庭審中的陳述、玻璃碎片照片、王女士就醫(yī)時對其病情的陳述及具體傷情以及宜家基于對消費者負責的態(tài)度與王女士溝通協(xié)商情況,來認定王女士用了宜家的玻璃杯及其受傷與宜家銷售的產品存在因果關系,并判決宜家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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