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罌粟對人體有害的情況下,火鍋店老板依然在火鍋底料中添加罌粟殼。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這位“黑心”火鍋店老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丹江口市法院審理,該火鍋店老板被判處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汪某是丹江口市人,之前經(jīng)營著一家火鍋店。經(jīng)丹江口市警方等相關部門查實,2017年10月23日晚,汪某在明知向火鍋底料中加入罌粟殼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在自己經(jīng)營的店內(nèi)熬制火鍋底料時,將前幾日購買的罌粟殼捏碎后連殼帶籽放入鍋里熬制。2017年10月24日至11月15日期間,汪某共銷售火鍋底料約30斤供100余名顧客食用。2017年11月15日晚,汪某再次將兩個罌粟殼捏碎后熬制火鍋底料。次日,丹江口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店內(nèi)將兩桶共計47.8千克火鍋底料扣押。
為查明汪某生產(chǎn)、銷售的火鍋底料是否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十堰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丹江口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重慶仕益產(chǎn)品質(zhì)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對汪某兩次生產(chǎn)、銷售的火鍋底料進行檢驗,檢驗結論均為罌粟堿、那可丁項目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18]3號標準要求,該批商品不合格。
今年6月8日,丹江口市檢察院以汪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訴,同時以其行為嚴重侵犯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審理認為:汪某為謀取利益在加工生產(chǎn)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將所生產(chǎn)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銷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汪某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汪某的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公益訴訟人請求判令汪某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發(fā)布消費警示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對汪某做出判決,判處汪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禁止汪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這起案件庭審時,我們還特意邀請了很多本地餐飲業(yè)的代表現(xiàn)場旁聽,就是希望通過本案的辦理,對其他的食品經(jīng)營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糾正的作用,同時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的增強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也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丹江口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何昌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