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圓頂禮帽上方飛出一條星星“尾巴”,這一簡潔活潑的“BreadTalk 面包新語”月餅禮盒圖案被證明侵權。
2016年3月,一家設計公司認為,“面包新語”有5款禮盒外包裝涉嫌侵犯其著作權,于是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侵犯上述設計公司包含署名權在內的諸多著作權利,判令“面包新語”停止侵權,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計119.7萬元。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7月5日該案終于塵埃落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依法駁回涉訴雙方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月餅外包裝涉侵權,“面包新語”一審敗訴
2016年3月,原告上海錦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恒公司”)訴稱,“面包新語”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語面包公司曾來電溝通,希望能為其設計多款當年月餅外包裝禮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過郵件提供了相關設計素材。
隨后,雙方經多次郵件與微信往來,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禮盒設計稿達成一致,錦恒公司據要求完成打樣、交付并提出報價,但新語面包公司人員變動,此事便不了了之。
后錦恒公司發(fā)現,“面包新語”品牌銷售的5款月餅套裝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的設計,并委托新語餐飲公司生產銷售。錦恒公司遂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兩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權并賠償損失。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品月”禮盒中“帽子+星星”圖案系原告在電腦中獨立制作,該圖案表現出圓頂禮帽上方飛出十余顆大小不一的六角星、五角星和四角星,圖案下方突出“BreadTalk”和“面包新語”商標,格外醒目,整體構圖簡潔活潑,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美術作品。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關5起涉訴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連續(xù)3日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錦恒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共計119.7萬元。雙方對此判決均表示不服,分別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新語面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在上訴中請求,駁回錦恒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錦恒公司則對賠償金額不滿,請求改判兩家侵權公司賠償每起涉訴案件50萬元,共250萬元。
二審法院:這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涉案作品是“改編作品”還是“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成為二審焦點。
新語面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在上訴中稱,涉案作品為改編作品,改編作品著作權人不得對抗原作品著作權人。
這一理由,二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并未采納。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新語面包公司提供給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燈籠、星星等獨立的圖形素材,錦恒公司在創(chuàng)作中對這些素材進行了擇取、組合,并賦予了新的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對原作品的簡單刪除與復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法院還從雙方2010年、2011年簽署的《月餅禮盒包裝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涉案作品是“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
上述合同規(guī)定:本合同定作加工合同的產品(整套月餅禮盒)是定作方(新語面包公司)委托承攬方(錦恒公司)專案設計并打樣……承攬方需確認使用的圖案元素無侵權行為,如有侵權情況由承攬方全權負責。
法院還表示,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錦恒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權登記,新語面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與錦恒公司對涉案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的權屬存在約定。故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由錦恒公司享有。
法院認為,本案中,新語面包公司將涉案作品權屬信息移除后發(fā)送給第三方剛奇公司,由剛奇公司完成被訴侵權包裝盒的制作,系在明知涉案作品權利人為錦恒公司的情形下,未經許可在被訴包裝盒上使用涉案作品,新語餐飲公司未經許可銷售含有涉案作品的月餅禮盒套裝,上述行為構成了對錦恒公司著作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18年7月5日,雙方當事人收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下達的二審判決書,判決駁回雙方全部上訴意見,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涉案包裝 原告律師 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