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備受關注的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肖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詳細案情。該案是安徽法院首次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中適用被控侵權人獲利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判賠1300余萬元刷新了全省知識產(chǎn)權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記錄。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關聯(lián)案件還在審理之中。
2014年2月春節(jié)期間,金某與肖某商定,由肖某從許某處收購用金六福白酒灌裝生產(chǎn)的假冒五糧液白酒后,通過他人運輸發(fā)貨至上海,由金某出售給唐某,并在上海地區(qū)銷售。
同年2月至2015年5月,許某以每箱500元的價格向肖某銷售了15000箱假冒五糧液白酒,肖某以每箱1150元至1200元的價格向金某銷售了2萬多箱假冒五糧液白酒,金某又以1450元的價格向唐某銷售了2萬多箱假冒五糧液白酒。
2015年6月18日,肖某、金某等人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蕪湖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3月26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肖某等人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金某等人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據(jù)了解,五糧液集團公司系中國馳名商標“五糧液”的權利人,其授權許可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獨占使用案涉商標。宜賓五糧液公司遂向蕪湖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肖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宜賓五糧液公司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1400萬元。
安徽省高院民三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在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權利人舉證難、獲賠數(shù)額低是目前維權訴訟中的“老大難”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該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在立案、保全后采取了暫緩審理的方式,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束,最終根據(jù)刑事案件相關證據(jù)確定的假酒販賣數(shù)量、單價、支出,計算出肖某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并作為該案認定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
從生效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和在案證據(jù)可知,肖某向其下家金某以1150元至1200元價格出售的2萬多箱假冒五糧液白酒,由于對于出售價格,宜賓五糧液公司和肖某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精確金額,法院酌定以上述價格的平均數(shù)作為計算依據(jù),即為1175元,合計出售金額為2388萬余元。肖某銷售的假冒五糧液白酒中,1.5萬箱系以500元的價格購進,其余的價格宜賓五糧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加以證明,故以肖某自認的580元每箱價格予以計算。肖某購進假冒五糧液白酒的成本合計為1058萬余元,與售價總金額的差值僅為其所獲利益,金額為1329萬余元。
由于肖某主張在制售假酒過程中支付他人10萬元工資,有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肖某等人供述為證,從獲益金額中予以扣除。故肖某因案涉制售假冒五糧液白酒的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金額為1319萬余元。
蕪湖市中院認為,生效刑事判決查明的被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判賠數(shù)額確定的依據(jù),故判決肖某賠償宜賓五糧液公司經(jīng)濟損失131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