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封丘縣友趣飲品廠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的“好友趣”商標、北京物通時空網(wǎng)絡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友趣飲品廠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二公司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將二公司訴至法院。4月19日下午,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好麗友公司訴稱,其注冊使用了第6236874號、第6972285號、第14517055號“好友趣”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29類,商標目前均在有效期內。被告友趣飲品廠在其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容器、包裝及廣告宣傳、招商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好友趣”商標,與其注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商標,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物通時空公司作為“中國食品招商網(wǎng)”實際經營者,為被告友趣飲品廠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友趣飲品廠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飲料商品容器和包裝上及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好友趣”商標的行為;2.被告物通時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經營的“中國食品招商網(wǎng)”為被告友趣飲品廠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進行廣告宣傳、招商等商業(yè)活動的行為;3.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206萬元。
被告友趣飲品廠答辯稱,1.其僅是個體戶企業(yè),經營狀況不佳,利潤微??;2.涉案商品是飲料,好麗友公司第8512108號好友趣商標(案外商標)因與友趣飲品廠的友趣商標近似,于2016年4月26日已經被國家商評委裁定僅在“啤酒、飲料制劑”上予以維持,其余在“無酒精飲料、水(飲料)、水果飲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軟飲料)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3.涉案商品是否為友趣飲品廠生產和銷售有待查證,公證產品上顯示的”河南省友趣飲品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未充分舉證證明涉案產品系友趣飲品廠生產和銷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物通時空公司辯稱:1.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與友趣飲品廠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兩商標不屬于近似商標;2.其公司經營的”中國食品招商網(wǎng)“是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在原告起訴前并未接到原告的侵權通知,起訴后已及時刪除相關信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圍繞友趣飲品廠是否生產銷售了涉案商品、商標核定商品與被控侵權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物通時空公司經營平臺的性質等問題充分發(fā)表意見。本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