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補藥酒”藏乾坤 “養(yǎng)生買家”也獲刑
2018-04-10 11:36:00 來源:廣州日報
聽說“虎骨酒”“鹿茸大補酒”“毒蛇酒”能“補身”,買一瓶試試?這樣的舉動原來已經(jīng)觸犯了刑法!記者昨日從佛山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一起以珍稀野生動物作“藥酒”的案件做出一審宣判,出售藥酒及珍稀野生動物的莫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購買藥酒的姚某、馬某,以及購買珍稀野生動物的陳某,則分別被判處緩刑。
  案情:用珍稀動物制“藥酒”被抓
  經(jīng)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莫某、馬某在姚某的茶莊喝茶時談到用動物泡養(yǎng)生酒有益于身體健康。此后不久,莫某便向姚某出售了兩瓶藥酒(內(nèi)含疑似虎骨肉組織6塊;另一瓶有死體蛇1條),姚某向莫某支付藥酒價款7萬多元。莫某后來還“買一送一”,送給姚某另一瓶藥酒,內(nèi)有疑似死體鷹9只及鷹頭1個。
  莫某同時向馬某出售了兩瓶藥酒,一瓶內(nèi)含疑似虎骨肉組織8塊,另一瓶有鹿茸2條、死體龜4只。馬某向莫某支付藥酒價款10萬多元。
  2017年3月初,陳某向莫某提出購買1只穿山甲、兩條蛇用于請客。同年3月7日12時許,莫某駕車將1只穿山甲、兩條蛇送往陳某家中,并在陳某家中宰殺了其中一條蛇。隨后,莫某打算駕車搭載陳某將穿山甲以及另一條蛇送往酒店時,在小區(qū)門口被預伏民警人贓并獲。當日,民警還在茶莊抓獲姚某,并在其住宅繳獲疑似虎骨、鹿茸、龜、鷹、蛇等動物泡的酒5瓶,泡酒物品含有疑似虎骨14塊、疑似鷹死體9只及鷹頭1只、疑似鹿茸2條、疑似眼鏡蛇1條、死體龜4只。
  同年3月22日,民警在海南省某酒店抓獲馬某。
  經(jīng)鑒定,疑似的14塊虎骨確為虎的骨肉組織,而老虎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疑似的兩條鹿茸取自馬鹿,疑似鷹死體中包含倉鸮、草鸮,以及搜出的穿山甲等,它們均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龜死體為平胸龜,蛇死體及活體均為眼鏡王蛇,它們都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判決:賣酒者被判五年 買酒者被判緩刑
  2017年7月24日,公訴機關對莫某、姚某、馬某、陳某四人提起公訴。
  禪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姚某、馬某、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假釋期滿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馬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近日,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莫某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姚某、馬某、陳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緩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到5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

  購珍稀野生動物 一樣要受懲處
  禪城法院表示,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tài)平衡具有重要意義。人們通常認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對運輸、收購死亡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不以為然,但法律為了更有效地防止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對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也列入了刑法懲處的范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莫某等四人相應的刑罰,有力震懾了犯罪行為,為群眾走出認識誤區(qū)提供了鮮活案例。
  最后,禪城法院提醒市民,要增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自覺抵制購買、消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如發(fā)現(xiàn)身邊有人非法出售或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積極撥打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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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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