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南京中院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被上訴人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交虛假證據虛構事實,作出對處罰金1000元的決定。這也是南京中院對“職業(yè)打假人”涉嫌虛假訴訟的行為開出的第一份罰單。
隨著新消法將懲罰性賠償最高提升到10倍之后,社會上的“職業(yè)打假人”日益增多,一方面嚴守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打假行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凈化市場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如果“職業(yè)打假人”采用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方式進行敲詐則將職業(yè)打假推向深淵,這也是對市場秩序的另一種擾亂。
被上訴人吳某因涉嫌虛假訴訟被法院處以罰金,究竟是怎么回事?
奶粉過期,孰真孰假?
原告吳某稱其在被告某超市處購得的某嬰兒配方奶粉為過期食品,被告銷售的涉案奶粉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且被告作為大型連鎖企業(yè),應當盡到檢查義務,及時清理過期儲存不當?shù)氖称?。故原告吳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賠十”。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訴,超市提出從未銷售過與案涉產品相同生產日期的產品,該過期食品極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夾帶進賣場或購買后“掉包”的。在案件二審過程中,法官抽絲剝繭、比對證據,發(fā)現(xiàn)了這起案件背后的“貓膩”。
防偽碼讓真相還原
二審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超過保質期限的產品是否系某超市銷售,某超市是否應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涉案奶粉系進口產品,該產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體底部加印了防偽和積分查詢碼,通過該條碼可以查詢該產品的銷售路徑,經查詢,案涉產品來自于無錫某貿易公司,并非來自于涉案超市以及其唯一供貨商南京某貿易公司。
同時,根據上訴人某超市提供的涉案奶粉進銷存報表以及驗貨清單、供應商出庫單亦顯示該超市并未進過與案涉產品相同生產日期的產品。
法院認為,被告某超市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涉案奶粉并非系該超市銷售。同時,被上訴人吳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證據或書面陳述和質證意見。吳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產品系涉案超市銷售的同一產品。故上訴人某超市提出的案涉超過保質期限的產品并非系其銷售,其不應承擔退貨和十倍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法院予以采信。
最終,南京中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虛假訴訟,“職業(yè)打假人”自嘗惡果
明明是無錫某貿易公司銷售的奶粉,吳某卻說購自南京某超市。“職業(yè)打假人”試圖通過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行為,采取虛假訴訟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其非法目的。
1月12日,南京中院對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交虛假證據虛構事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亦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行為,開出了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書。這也是南京中院對“職業(yè)打假人”涉嫌虛假訴訟開出了第一張罰單。
新消法最高10倍的懲罰性賠償原本是約束商家行為的一把利器。“職業(yè)打假人”打假應采取正當手段,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既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也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觸碰了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