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用冬蟲夏草泡酒的情況比較常見,而一酒行卻因網(wǎng)上銷售含有冬蟲夏草的酒品被索賠,法院一審判決其支付10倍賠償金。酒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該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
酒行網(wǎng)售冬蟲夏草酒被索賠
2016年10月,消費者倪某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兩瓶冬蟲夏草酒,單價890元,共計消費1780元。該酒的吊牌標簽載明:“食品名稱:冬蟲夏草酒、香型:濃香型、酒精度:42%vol、配料:純凈水、高粱、大麥、冬蟲夏草(浸泡液)、枸杞(浸泡液)……”隨后,倪某將經營該網(wǎng)店的酒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退款責任并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
倪某認為,冬蟲夏草浸泡液屬于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配料,酒行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酒水,應承擔責任。
酒行同意給倪某退款退貨,但是不同意10倍賠償。“涉訴酒品并非不合格商品,不存在損害消費者健康的情況。”酒行辯稱,冬蟲夏草浸泡液是符合生產企業(yè)的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是可以添加的,
一審法院認為,酒行經營的冬蟲夏草酒屬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許用于普通食品的冬蟲夏草(浸泡液),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酒行作為專業(yè)的酒水經營者,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向顧客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訴冬蟲夏草酒,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的責任。”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酒行支付賠償金1.78萬元。酒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調解結案。
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冬蟲夏草能否添加在普通食品中?《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咸海榮介紹說,因冬蟲夏草不屬于藥食同源的物品原料,在未經安全性評價,未按有關規(guī)定申報批準的情況下,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如需開發(f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申報批準。
“酒行經營的涉訴冬蟲夏草酒屬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許用于普通食品的成分,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咸海榮說。
關于消費者索賠的問題,《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酒行是以營利為目的專業(yè)酒水經營者,應當熟知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并負有審查注意義務。”咸海榮說,酒行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向倪某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訴冬蟲夏草酒,應當認為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此外,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10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受損害為前提。她補充說,酒行抗辯涉訴酒品不存在損害消費者健康的情形,但這并非其不承擔10倍賠償責任的合法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