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罐飲料錯誤標簽 鄭州一商家出售賠償1000元
2017-09-20 14:30:00 來源:國搜河南
食品銷售來不得半點粗心大意,就是做標簽也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標準,否則就是違法銷售。河南省鄭州市某百貨公司出售一小罐價款4塊半的飲料,被法院判決賠償客戶1000元。
不久前,鄭州市居民李先生到鄭州市某百貨公司中原路店購買北冰洋飲料1罐,價款4.5元。后經(jīng)查詢了解到,店家銷售的北冰洋飲料,標簽標注的食品添加劑項中的“焦糖色素”不是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GB7718-2011標準。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李先生把百貨公司推上了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的被告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百貨公司償購物款4.5元,同時判令其賠償1000元。被告鄭州市某百貨有限公司辯稱,李先生要求退還貨款賠償1000元均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無損害事實的存在,百貨公司的行為不存在違法性,且主觀上無過錯,李先生不具備獲得賠償?shù)姆ǘl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李先生在被告中原路店購買北冰洋飲料1罐,價款4.5元。經(jīng)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認定,對照GB2760-2011《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涉案北冰洋飲料標簽標注的“焦糖色素”不是國家標準的通用名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的規(guī)定,百貨公司銷售上述食品的行為屬于經(jīng)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規(guī)定食品的違法行為。同時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yīng)當有標簽,標簽應(yīng)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本案中被告百貨公司銷售北冰洋飲料配料表中顯示有焦糖色素,不是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故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賠償1000元及賠償購物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二七區(qū)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鄭州市某百貨有限公司應(yīng)退還原告李先生購物款4.5元,李先生應(yīng)當退還被告被告百貨有限公司北冰洋飲料1罐;二、被告鄭州市某百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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