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訂餐指定要求消費(fèi)XO洋酒,并在得知酒店沒有這種洋酒后,主動提供洋酒供應(yīng)商電話號碼。酒店為滿足顧客需求購買洋酒后,訂餐顧客卻消失了。近日,重慶忠縣人民法院對該起詐騙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8000元。
黃某與李某系夫妻,均是重慶南川人。2016年10月至11月,丈夫黃某準(zhǔn)備了假軒尼詩XO洋酒、“收款收據(jù)”、魔音手機(jī)等作案工具,與妻子李某、同伙馮某(另案處理)實(shí)施詐騙。
李某或馮某抄寫酒店電話,黃某冒充顧客打電話到酒店訂餐,并指定消費(fèi)XO洋酒。在酒店無法提供該洋酒時,黃某便稱曾到“峰慧酒行”買過這種洋酒,并向酒店提供該酒行電話號碼,讓酒店聯(lián)系酒行購買此酒。隨后,黃某利用魔音手機(jī)冒充酒行工作人員接聽酒店工作人員的電話,待酒店工作人員購買該洋酒后,馮某將假洋酒及“收款收據(jù)”送至酒店,并收取酒錢。作案成功后,黃某等人立即更換手機(jī)號碼,逃離案發(fā)地。
在此期間,黃某、李某及馮某先后在忠縣、開州、江津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實(shí)施詐騙。黃某參與作案5次,涉案金額2萬元;李某參與作案3次,涉案金額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黃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式騙取他人錢財(cái),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黃某、李某到案后如實(shí)供述罪行,且退還贓款,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