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漸熱,又到了“露肉”的季節(jié),愛美的年輕人往往選擇健身房來塑形瘦身,但市民孫先生卻因此遇上了煩心事。
前不久,孫先生在武漢某健身中心辦了卡,并交了一萬元健身私教費。繳費后,孫先生從該健身中心領取了一套培訓教材及服裝。沒想到,繳費后的第二天,孫先生就接到了老家母親重病住院的消息。孝順的孫先生準備暫停工作,回老家照顧母親。
健身培訓課程是上不成了,孫先生找到銷售人員要求退費,但卻遭到了銷售人員的一口回絕。不甘心的孫先生又找到了該健身中心的負責人包某。
“按照合約和店里規(guī)定,不能辦理退卡業(yè)務,如果每個客戶都因為個人原因來退卡,我們的業(yè)務如何開展呢?”包某向孫先生出示了該健身中心會員守則。其中,會員守則第二條規(guī)定:非本公司原因,會員會費售出后,會員已支付的定金、會費將不予退還,特殊情況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
“真沒想到自己會遇上霸王條款。”聽完包某的一席話,孫先生氣不打一處來。隨后,矛盾雙方向中南路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和健身中心之間約定的服務,應遵循‘經營者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的規(guī)則。”調解員楊漢香說,個人健身涉及人身權利,根據此類合同性質,不屬于可以強制履行的合同,消費者在未獲得服務之前有權要求退還支付的價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針對健身中心會員守則第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律師調解員吳瓊表示:該條文稱定金、會費不予退還,且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是霸王條款,工商部門早有相關規(guī)定,凡是最終解釋權歸企業(yè)所有的條文都是霸王條款,即使與健身房簽訂協(xié)議中標明“不得退卡”“一經售出,費用概不退還”等類似條款,該條款也應認定無效。
調解組綜合考量糾紛雙方的意見,認定健身中心的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是無效的條款,同時也同意健身中心關于孫先生退卡構成違約給商家造成損失的意見。最終,當事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健身中心退還孫先生近7000元。
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類似“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這樣的標語。對此,律師調解員吳瓊提醒廣大市民,這些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餐飲行業(yè)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淘寶購物中的“先簽收后驗貨”同樣也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捍衛(wèi)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