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武漢市一舉打掉在長江煤炭洲水域非法采砂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關于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無證采砂適用“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后,全國首起涉嫌“非法采礦罪”的案例。
近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一審涉案人員入刑后,該案并未畫上句號。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該院提起抗訴,要求沒收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
近日,該案終審,除維持一審中判處被告人入刑外,還追加判處將涉案船只上的采砂工具予以拆除。至此,該案終于畫上句號。
為何還要沒收船只上的采砂工具?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部負責人陳冬介紹:不僅要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在新的司法解釋下,更要樹立意識,強化監(jiān)督職能。
案件還原:非法采砂年入近百萬元
2017年2月23日,武漢市水上警方接到舉報,在武漢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煤炭洲長江水域有專業(yè)采砂船非法采砂。隨后,警方調集巡防檢查站、刑偵大隊、大橋派出所組成聯合行動專班。當晚10時30分,專班40多名民警在武昌西灣碼頭集結。
24日零點,專班民警出擊該水域登船查緝,抓獲正在船上操作的嫌疑人江某某、全某某、金某某。此時,涉案吸砂船船艙已裝滿約200多噸砂。聞訊趕來的船主王某某也被當場抓獲。當天下午,收購江砂的船主劉某某和協助轉移江砂的4人被抓獲。
3月3日,警方找到重要證人,人證物證環(huán)環(huán)相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訊問過程中,據犯罪嫌疑人交待,抽砂一晚上可入賬3000至7000元,年入賬近百萬元。
5月,該案一審,3名主要涉案人員被一一定刑。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提起抗訴:沒收工具嚴懲非法采礦
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是否就能了結此案?2018年1月,江漢檢察院對此案提起了抗訴。
“非法采砂屢禁不絕,必須嚴懲。”承辦該案的江漢檢察院檢察官徐克波說,從司法辦案的角度,除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處罰外,還必須處理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這樣可避免“罰完接著采”現象,打擊也更有效。
本案中,區(qū)檢察院、區(qū)法院專門認定了非法采砂作案工具,并拆除沒收涉案船只采砂工具。據了解,對照最高檢、最高法出臺的《解釋》“對于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沒收”。拆除涉案船只采砂工具后,可以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進行運輸作業(yè)。犯罪分子通過教育改造回歸社會后,可利用原來的船只進行正常運輸,此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監(jiān)督。
陳冬解釋,成功辦理首例非法采砂案是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合作的代表之作,抗訴成功,則起到相當強的震懾作用。
公益訴訟:讓非法捕撈者參與生態(tài)修復
據悉,江漢檢察院作為武漢市唯一對口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檢察機關,長江流域武漢段的刑事案件都由該院批捕和審查起訴。
2018年5月,劉某伙同劉某某、高某某在漢陽區(qū)漢江邊長豐橋以下,以電打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漢江野生魚,被水上公安現場抓獲。當場扣押其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5公斤。
江漢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吳茜介紹,該案中雖然漁獲物只有5公斤,但評估報告闡明,電捕造成成魚損失量為15公斤,幼魚損失量約為1.2萬尾,同時,也會對水體中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損失無法估量。
處理該類案件時,檢察機關意在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采取投放魚苗,增殖放流等修復生態(tài)的行為,對破壞的環(huán)境進行生態(tài)補償,切實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同時也加大了對被告人的違法成本,起到普法教育作用。
近日,該案公開庭審,被告當庭表示愿意按照評估意見通過生態(tài)補償的方式積極修復生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