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有限公司作為廣告主在淘寶網店鋪的預包裝食品******益生菌≥100億CFU銷售頁面發(fā)布廣告,在產品詳情頁面中使用了“提升免疫”、“改善便秘”、“降低血脂含量”的保健功能用語以及“降低炎癥”、“抑制致癌物質產生和吸收”、“緩解過敏”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于普通食品不得宣傳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療功能的規(guī)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上海市閔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閔處〔2022〕******** 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qū)**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明:當事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食品銷售的企業(yè),成立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2022年1月初,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淘寶網(www.taobao.com)名為******店的店鋪的預包裝食品***益生菌≥100億CFU銷售頁面發(fā)布廣告,在產品詳情頁面中使用了“經科學實驗證實Bb-12、HN001、HN019、Bi-07、M-16V可以幫助改善以下狀況幫助改善腹瀉;幫助改善便秘;幫助改善過敏并提升免疫抑制皮膚表面有害菌生長,對皮膚保健有良好作用;促進礦物質吸收;降低血脂含量;阻遏腐敗產物生成;抑制內源致癌物產生和吸收;降低總lgE和HDM-lgG1,減少與Th2相關的相關的促炎細胞因子,降低炎癥;顯著改變TGF-β1和lgA水平;幫助改善腸道脹氣”的廣告語。當事人發(fā)布的上述廣告由其自行設計制作,其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案發(fā)后,當事人已主動在店鋪中下架了涉案商品,停止上述廣告發(fā)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轄權的事實;
證據二、通過第三方平臺的協查以及當事人主動提供涉案商品交易快照的保全頁面,證明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內容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詢問調查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淘寶平臺發(fā)布違法內容、以及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下架的保全頁面,證明當事人已主動整改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乳雙歧桿菌HN019與健康》、《雙歧桿菌BB-12及其免疫調節(jié)功能的研究進展》、《攝入含嗜酸乳桿菌NCFM和乳雙歧桿菌Bi-07的益生菌補充劑增強免疫功能的動物實驗研究》、《常見益生菌對嬰幼兒健康影響的研究進展》等資料,證明益生菌Bb-12、HN001、HN019、Bi-07、M-16V的功效;
證據六、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其中復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以上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各項證據之間已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022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jiān)閔罰告《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我局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
1、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廣告中使用了“降低炎癥”、“抑制致癌物質產生和吸收”、“緩解過敏”的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構成了發(fā)布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者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
2、依據我國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功能有: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緩解視疲勞、促進排鉛、清咽、輔助降血壓、改善睡眠、促進泌乳、緩解體力疲勞、提高缺氧耐受力、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減肥、改善生長發(fā)育、增加骨密度、改善營養(yǎng)性貧血、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改善皮膚油分、調節(jié)腸道菌群、促進消化、通便、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等27種,你(單位)在普通食品廣告中使用了“提升免疫”、“改善便秘”、“降低血脂含量”的保健功能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列》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構成了在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中,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內容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較小。
案發(fā)后,當事人對自身錯誤認識比較深刻,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對違法的廣告內容進行整改,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一)發(fā)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大寫)、違法所得零元(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閔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