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銷售“罰沒肉”一審獲刑 臨澧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
2018-07-24 09:40: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商人張三軍因不服常德市臨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委托律師提出上訴。此前,他從廣西南寧、東興等地購入的、由執(zhí)法部門查獲并委托拍賣的冷凍肉制品,在運回湖南銷售后被查扣,并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罰沒肉”
  今年38歲的張三軍,家住長沙市岳麓區(qū)含浦鎮(zhèn)大坡村。2012年,他注冊了長沙市雨花區(qū)鵬翔肉食經營部,從事肉類食品批發(fā)經營。
  張三軍家人稱,2014年下半年,張三軍從《廣西政協報》等媒體上了解到廣西多地執(zhí)法部門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罰沒的肉制品等信息。確認是國家執(zhí)法部門委托拍賣后,2014年至2016年9月,張三軍多次通過競買方式購入上述“罰沒肉”運回湖南進行銷售。
  張三軍的辯護律師高峰稱,張三軍競買的每批肉制品均有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辦案單位開具的放行條、提貨清單等合法手續(xù),其中包括辦案單位委托檢驗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報告內樣品各項指標均符合相關標準。
  而法院判決書顯示,2012年6月,張三軍的鵬翔肉食經營部租用了長沙市雨花區(qū)湖南紅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凍庫存放和銷售冷凍肉類制品。2014年以來,張三軍雇請謝偉平、李正偉從廣西南寧市、貴港市等地購進冷凍牛肉、牛肚等冷凍肉制品,雇請彭春花等人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及銷售工作。2015年11月,張三軍注銷了鵬翔經營部,安排彭春花注冊了長沙市雨花區(qū)雄展冷凍經營部,繼續(xù)從事上述業(yè)務。2016年9月10日,張三軍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批準逮捕。
  2017年7月,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以張三軍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記者查詢上述材料,發(fā)現張三軍競買的肉制品,拍賣委托方包括東興市公安局、崇左市江州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地執(zhí)法部門,涉及多家拍賣公司。
  其中一份成交于2016年4月22日的拍賣成交確認書顯示,此次拍賣,拍賣物為142.85噸凍品,包括凍牛肉、凍牛雜、凍豬腳等,買受人為長沙市雨花區(qū)豐源凍品經營部,委托代表人為歐陽李。
  據高峰介紹,這是張三軍借用了豐源經營部的資質參與競買。
  兩份鑒定
  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臨檢公訴刑訴[2017]84號起訴書、臨檢公訴刑追訴[2017]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中,將張三軍等人涉案的凍品,定義為無檢驗檢疫證明、無進口手續(xù)的進口冷凍肉制品。
  起訴書稱,臨澧縣公安局在2016年9月7日、9月22日,先后兩次查扣了張三軍存放于冷庫中待售的冷凍肉制品7058件。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兩次鑒定,其中有725件屬于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qū)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
  對此,高峰表示,張三軍并沒有從國外、疫區(qū)、私人等非法來源取得貨物,競買的每批肉制品均系執(zhí)法部門罰沒經測試合格后拍賣取得,均有相關手續(xù)。而當時廣西地方規(guī)章也允許對執(zhí)法部門查扣的無主物品依法公開拍賣,其中包括了冷凍肉制品。
  廣西東興市公安局2016年4月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該局委托廣西擎天拍賣有限公司公開拍賣的無主贓物凍品142.85噸,買主為長沙市豐源凍品經營部。經營部相關人員于2016年4月22日從該局倉庫提取了上述凍品前往長沙市。
  高峰指出,在張三軍的所有競買中,無論是偵查機關、拍賣委托人還是鑒定部門,均未指出拍賣凍品屬于進口食品,委托拍賣的執(zhí)法部門均聲稱拍賣物是執(zhí)法過程中查獲的無主物或是非法經營之物。
  但起訴書顯示,臨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三軍銷售的肉類食品是來自國外的進口食品,其中一部分還來自國外疫區(qū),而這些來自疫區(qū)的產品張三軍沒有提交檢疫證明。張三軍明知是國家為防控疾病禁止輸入的肉類及其制品而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案冷凍肉制品的來源,是否進口、是否來自疫區(qū),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
  臨澧縣公安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作出的兩份鑒定意見書表明,鑒定結論依據外包裝標識來辨識、判斷其產地;另有部分有包裝無產地、無包裝或無標識的產品,因信息不充足無法鑒定。
  意見書中“委托鑒定要求”一欄標注,“要求依據外包裝標識,對該批凍肉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qū)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鑒定”。
  這被高峰指責其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鑒定機構按其意圖提供鑒定意見。
  引人關注的是,在2016年4月22日的那次拍賣前,東興市公安局在2016年4月13日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其報告顯示,檢測機構對凍牛雜抽樣,針對磺胺嘧啶、鉛、鎘、總砷進行檢驗,結果均顯示符合標準。
  獲刑
  臨澧縣人民法院(2017)湘0724刑初85號刑事判決書指出,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以來,張三軍在長沙市注冊了肉食經營部,租用了長沙市雨花區(qū)湖南紅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凍庫存放和銷售冷凍肉類制品,雇請他人從廣西南寧市、貴港市等地購進冷凍牛肉、牛肚等冷凍肉制品。
  2016年9月,臨澧縣公安局查獲張三軍等轉移的肉制品2313件。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其中價值人民幣59652元的94件產品分別來自巴西、丹麥、印度,屬于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qū)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1272件產品因信息不充分,對其來源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地區(qū)輸入不作鑒定;有包裝無產地、無包裝或者無標示的產品947件,無法作出鑒定。同年9月22日,臨澧公安局將張三軍存放在紅星公司冷庫內的4745件冷凍肉制品查獲,經鑒定,其中價值人民幣446220元的631件產品分別來自巴西、波蘭、英國、法國,屬于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qū)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2691件因信息不充足不作鑒定,無標識的1423件產品無法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張三軍、彭春花等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guī),未給客戶提供與所銷售進口食品相對應的檢疫檢驗手續(xù),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且被告人張三軍、彭春花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判決張三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彭春花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對于張三軍、彭春花等人及辯護律師提出的這些涉案食品是通過拍賣途徑得來的,且有質量檢測報告證明達到質量檢測標準,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經查本案銷售、扣押的食品,與通過拍賣途徑得來的食品,現有證據不能體現一一對應,不能確認本案所有銷售扣押的食品,都是來自拍賣途徑。而且即使來自拍賣途徑,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購買和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爭議
  銷售“罰沒肉”獲刑,此案引起了各方關注。
  高峰說,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從2015年至今,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全部65個有罪案例,犯罪人員的肉制品來源主要是從養(yǎng)殖戶手中購買的病死肉,死因不明、來源不明、未經檢疫的國外肉制品,以及存在無中文標識、無報關手續(xù)、無檢疫部門檢疫證明等情況的肉制品,沒有一例因購買執(zhí)法部門委托拍賣公司拍賣且具有合格測試報告的肉制品獲罪的案例。
  湖南師范大學教授、湖南行政程序法協會會長黃捷認為,認定該案的行為人是否構罪,應該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是不衛(wèi)生、不安全的。而被告人張三軍提出其銷售的凍肉制品是在廣西通過執(zhí)法機關拍賣途徑獲得的,這一情節(jié)的確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因為,由執(zhí)法機關公開拍賣到市場中的產品,在普通的公民角度認識,其應當是值得信任的合法產品。但這些產品在本案中依然遭到了查處,則又說明該產品存在問題。對此,進行拍賣的執(zhí)法機關首當其沖應當承擔這一行為的后果責任。對于跨省的情況,可以通過省級司法機關協調或者通過中央相關部門協調厘清責任。
  黃捷說,司法機關不能把執(zhí)法機關之間因為不協調而產生的問題,讓普通公民承擔后果。因為法律應當賦予公民有對執(zhí)法機關基本的相信,即認可其相信執(zhí)法機關拍賣的食品是安全的。否則,普通公民會因此陷入認識上的紊亂,制裁犯罪的目的和意圖亦無法達成。判決書中所稱與拍賣產品不對應的部分,應當被檢索出來,屬于拍賣來的部分則應當考慮追究當地執(zhí)法機關的責任,由此做到司法公正。
  中南林業(yè)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則指出,該案的核心在于凍品來源,如果確定是來自國家禁止的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qū),則肯定依法構罪。因此,鑒定機關的意見書是本案的關鍵。從該案來看,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和廣西有限公司分別作出了兩個不同意見的鑒定,但這兩者并不矛盾。廣西公司作出的是實質性標準的認定,即凍品是否有害,而湖南公司作出的是來源地的認定,這個關系是否違法,后者更為重要。因為從產地來源地上的禁止,杜絕了疾病流行的可能。
  羅萬里說,廣西方面的拍賣究其實質也是一種銷售行為,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一審判決認定,該案中這些凍品部分來自國家禁止的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qū),則相關行政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應追究其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的問題。而對于涉案的商人,法院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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