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狗沒咬人,狗的主人卻被判賠近二十萬元…
狗因其通人性和對主人忠心
深受人們的寵愛
但是養(yǎng)狗就得看好自家的狗
否則讓狗傷了人
危害到他人不說
自己也得掏錢賠償
近日,利川市的李某就因其拴在后院的狗嚇到人而惹了官司,還被判賠償。明明是拴著的,還沒咬到人,為什么也要賠償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李某在農(nóng)業(yè)觀光園中開了一間食堂,養(yǎng)了一條狗,并用鐵鏈將狗拴在后院。楊某到園內食堂就餐期間,被突然撲過來的狗驚嚇到,在躲避過程中摔倒受傷,造成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利川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作為狗的飼養(yǎng)人,對楊某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食堂不是私人的特定場所而是對游客開放的,李某在食堂后拴有狗但是未設置警示標語,楊某不知道這一情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李某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李某在楊某受傷后,向楊某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楊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李某全部承擔,李某也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按承諾履行賠償義務。故法院判決李某賠償楊某損失共計157043.20元。
我國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類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以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鏟屎官們
社區(qū)文明養(yǎng)犬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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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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