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9月12日訊(記者陳倩 通訊員萬強)記者今天從湖北省民政廳了解到,《湖北省居民委員選舉辦法》已正式印發(fā),各地在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將遵照執(zhí)行。
該辦法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每屆任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應當到現場投票。因故不能到現場投票的,應當自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內通過現場辦理、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等形式委托本社區(qū)有選舉權的居民代為投票,同時告知居民選舉委員會。
該辦法還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選出的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確定職務最高的一人當選;如果職務相同,只確定得票最多的一人當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2018年7月26日至27日,省民政廳在咸寧市舉辦了2018年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培訓班,要求做好2018年全省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
附湖北省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全文
湖北省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組成,其中,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具體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各社區(qū)管轄范圍、人口規(guī)模等實際情況提出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
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民族社區(qū)的居民委員會以建立民族社區(qū)的少數民族居民為主組成。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居民委員會成員采取居民直接選舉、戶代表選舉或者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產生,具體方式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經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州民政部門備案;街道(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居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報請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民政廳備案;縣級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居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經市州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在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社區(qū)黨組織在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統(tǒng)一部署,各級黨委、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接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監(jiān)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撥付。縣、鄉(xiāng)財政要對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給予一定經費支持,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縣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分別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指導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選舉工作指導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指導居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指導和監(jiān)督居民選舉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全面掌握選舉工作情況,及時報告、依法處理重要問題;
(五)依法受理、調查和處理有關選舉的申訴、舉報和來信來訪;
(六)指導、協(xié)調居民委員會移交工作;
(七)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選派觀察員觀察、了解選舉工作情況,加強對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九條 社區(qū)成立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居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十一人組成,具體名額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通過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推選工作在社區(qū)黨組織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主持。街道(鄉(xiāng)鎮(zhèn))選舉工作指導組對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可以提出建議。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街道(鄉(xiāng)鎮(zhèn))選舉工作指導組備案。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流程,熱心為居民服務,能傾聽居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一定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能正常履職的本社區(qū)居民擔任。
居民選舉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開展工作。居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從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新老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完成時止。
第十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在縣、鄉(xiāng)選舉工作指導組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報街道(鄉(xiāng)鎮(zhèn))選舉工作指導組備案;
(二)公布選舉方式、選舉日和日程安排;
(三)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告知居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四)組織開展選舉工作人員培訓;
(五)審查居民選舉資格,登記并公布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或者戶代表名單;
(六)組織推選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并公布;
(七)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額,主持候選人報名、提名和推選工作,審查候選人資格,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與居民見面;
(八)確定并公布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九)提名并公布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等工作人員;
(十)主持選舉大會,組織選舉投票,確認并公布選舉結果;
(十一)受理和調查居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主持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三)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推選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提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免職并公布。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居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二條 社區(qū)成立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對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具體名額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流程,熱心為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公道正派,能正常履職的本社區(qū)居民擔任。
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的推選與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同步進行,通過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推選工作在社區(qū)黨組織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主持。街道(鄉(xiāng)鎮(zhèn))選舉工作指導組對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可以提出建議。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街道(鄉(xiāng)鎮(zhèn))選舉工作指導組備案。
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開展工作。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有權列席本社區(qū)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會議。
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被推選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居民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從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新老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完成時止。
第三章 參加選舉的居民登記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居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登記為準。
第十四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社區(qū)且在本社區(qū)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社區(qū)、不在本社區(qū)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本社區(qū)選舉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社區(qū)、在本社區(qū)居住或者從事社區(qū)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且經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居民或者社區(qū)工作者。
戶籍在本社區(qū)、不在本社區(qū)居住的居民,經居民選舉委員會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或者五日內不答復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已在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住地社區(qū)或者工作地社區(qū)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或者社區(qū)工作者,不得再參加其他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五條 戶代表應當是本社區(qū)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根據戶籍和實際居住狀況,由每戶指派一名有選舉資格的家庭成員擔任。
第十六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所在地和樓院門棟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采取戶代表選舉方式的,公布戶代表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或者戶代表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居民選舉委員會申訴,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發(fā)放選舉證。采取戶代表選舉方式的,發(fā)放戶代表證。
第十七條 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駐社區(qū)單位代表組成。居民代表應當占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或者戶代表名單公布之日起十日內組織推選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
居民代表應當是本社區(qū)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其產生方式可以由居民按每三十至五十戶推選一人,也可以由各居民小組按分配名額推選。
駐社區(qū)單位代表由駐社區(qū)黨政機關、群團組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推選一人,經居民代表會議同意產生。
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總人數應當不少于五十人,一般不超過一百人,具體人數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居民小組或者推選單位負責,接受居民或者推選單位監(jiān)督。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居民代表和駐社區(qū)單位代表登記造冊,頒發(fā)代表證書,并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名單。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名單公布后,因死亡、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從名單中刪除。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名單的變動情況,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與宣傳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已登記參加選舉;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為居民服務;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一定的文化水平、社會工作技能和組織、協(xié)調、管理能力。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可以采取登記參加本社區(qū)選舉的居民或者社區(qū)工作者個人報名、十人以上聯名提名或者社區(qū)內群團組織、社會組織、駐社區(qū)單位提名等方式產生。個人報名只能報一個職務,居民聯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駐社區(qū)單位提名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各職務的應選名額。每個居民、組織、駐社區(qū)單位只有一次報名權或者提名權。
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個人報名和提名情況,進行資格審查后,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至少多一人。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按職務和得票多少的順序,在選舉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候選人不愿意參加選舉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候選人出現缺額的,按照推選時該職務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居民見面,向居民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候選人應當向居民介紹履職設想,回答居民提問。
候選人在介紹自己時,應當實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候選人的競職演說內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送居民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投票與當選
第二十三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前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在選舉日五日前公布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投票方式;
(二)準備投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
(三)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選票發(fā)放處、秘密寫票處、投票處、代寫處;
(四)向居民公布或者說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五)完成其他有關工作。
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選票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印制,并加蓋本社區(qū)居民選舉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四條 投票選舉以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的形式進行。采取居民直接選舉和戶代表選舉方式的,為便于居民投票,可以在小區(qū)、樓院設立若干投票站。采取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通過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不設立投票站。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對老、弱、病、殘等無法到現場投票的居民,應當設立流動投票箱,每個流動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其中至少有一名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流動票箱投票的居民,應當在簽名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應當到現場投票。因故不能到現場投票的,應當自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內通過現場辦理、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等形式委托本社區(qū)有選舉權的居民代為投票,同時告知居民選舉委員會。居民選舉委員會經核查,確認委托有效后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在選舉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并發(fā)放委托投票證。
每位居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三人,且不得違背委托人意愿。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請在委托投票名單公布后不得變更或者撤回。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
采取戶代表和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不得辦理委托投票。
第二十六條 每一位參加選舉的居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參加投票的居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
參加投票的居民憑選舉證、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獨立填寫后投入票箱。采取戶代表、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參加投票的戶代表、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憑戶代表證或者居民代表證、駐社區(qū)單位代表證領取選票,獨立填寫后投入票箱。
參加投票的居民因故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候選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應當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八條 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都應當立即加封,并由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日當天送至選舉大會會場集中。公開開封檢票后,由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公開統(tǒng)計票數。計票結束后,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在統(tǒng)計結果記錄單上簽字。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九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參加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fā)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于發(fā)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各職位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書寫模糊全部無法辨認或者不按規(guī)定填寫的,選票無效。選票書寫模糊部分內容可辨認的,能夠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計入有效票。選舉工作人員對選票是否有效存在爭議的,應當提交居民選舉委員會裁定。無效票、棄權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三十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因得票數相同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場就得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選出的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確定職務最高的一人當選;如果職務相同,只確定得票最多的一人當選。
第三十一條 經投票選舉,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當選人數少于五人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在選舉日之后的十五日內選出。當選人數已達五人或者五人以上的,可以組成新一屆居民委員會,不足名額暫缺,在選舉日之后的三個月內選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得票多的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得票最多的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到選出主任、副主任為止。
第三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確認是否有效,當場公布,并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新當選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當場頒發(fā)省統(tǒng)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因各種原因造成居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無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重新選舉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居民有權向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上一屆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向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內辦結辦公服務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項目、數量、重要情況等應當詳細記錄并存檔。移交工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監(jiān)督。逾期不交接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交接或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群眾文化、環(huán)境和物業(yè)管理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也可以由居民從本社區(qū)有選舉權的居民中推選產生。
第三十六條 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中推選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設主任一名。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要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于擔當、群眾公認,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熱心為居民服務,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提倡由非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社區(qū)黨組織班子成員或者黨員擔任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人口規(guī)模設立若干居民小組,一般以300戶左右設立一個居民小組為宜。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召開各居民小組會議,推選居民小組組長和樓院門棟長,并向居民公布。
居民小組組長和樓院門棟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章 辭職、職務自行終止、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居民委員會提出,并經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意辭職要求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告,并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不同意其辭職要求的,該居民委員會成員在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辭職要求。
未經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居民委員會成員擅自離職的,由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居民委員會成員連續(xù)兩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辭職要求的,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應當接受其辭職。
第三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死亡的;
(二)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被判處刑罰的;
(四)連續(xù)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公告,并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社區(qū)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第四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適合繼續(xù)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一個月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達到三十日以上不參加居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罷免要求書或者罷免建議書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召開居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居民委員會采取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產生的,召開居民代表會議投票表決。居民委員會在一個月內拒絕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投票表決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表決情況和罷免結果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被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的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進行申辯或者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參加投票,并須經參加投票的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過半數通過。罷免獲得通過的,被罷免的居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罷免未獲得通過的,居民、居民代表(含駐社區(qū)單位代表)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六個月以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因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被罷免等原因離任的,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對其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四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因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被罷免等原因缺額的,應當在三個月以內進行補選。補選工作由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進行。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戶代表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補選有效。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但是獲得的選票應當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補選的具體方法和程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補選結果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補選產生的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一)指定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
(四)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居民委員會選舉有關規(guī)定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宣布當選無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屆居民委員會不辦理移交手續(x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湖北省民政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