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跳槽到同行 因為這事被原單位“天價”索賠
2018-07-15 13:14:00 來源:襄陽廣播電視臺

原標題:樊城一女子“跳槽”到同行 因為這事被原單位“天價”索賠

從一家單位跳槽到另外一家單位,對于求職者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不過,如果與單位簽訂了競業(yè)限制協議,換工作就得有所限制。前不久,樊城一位市民就面臨先前工作的單位高達6100多萬元的索賠申請,理由是這位市民跳槽后進入了另外一家同業(yè)態(tài)的公司。

前不久,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開庭審理了一起仲裁申請,一家從事投融資咨詢服務的公司,申請要求仲裁庭裁決一名胡姓女士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6110萬元,并繼續(xù)履行與這家公司簽訂的員工保密協議和競業(yè)限制協議。根據這家公司向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遞交的仲裁申請書說明,胡女士先前是這家公司的總經理助理、營銷部總監(jiān)。2015年的時候,雙方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和競業(yè)限制協議,約定胡女士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到與申請人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否則將按離職前年收入的50倍承擔違約金。

據這家公司向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遞交的證據,去年9月份胡女士從他們公司離職,然后就與另外一家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而胡女士新就業(yè)的這家公司與之前的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具有競爭關系。按照雙方簽訂的競業(yè)限制協議,他們據此要求給予賠償。而胡女士在離職前一年的收入高達120多萬元,按照50倍的違約金標準,賠償金額于是高達6100多萬元。據了解,這也是目前市區(qū)收到根據競業(yè)限制協議索賠的最高金額。

律師徐家軍介紹說,競業(yè)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和了解本單位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

對先前公司的索賠,被申請人胡女士回避了記者的采訪,其留在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的電話也無法接通。不過,根據開庭當天其答辯情況得知,胡女士表示自己離職是在家生育二胎,并沒有跳槽到另外一家同業(yè)態(tài)的公司,因此也沒有違反競業(yè)限制協議。至于原來的公司遞交證據證明,胡女士通過新的公司繳納了社保費,證明其已在新公司工作的問題,胡女士表示只是找個單位在生育二胎期間不讓社保中斷。

樊城區(qū)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科科長魏曉麗說,被申請人答辯稱在其他單位交納社保,是讓自己的社會保險在一個單位掛靠,這種行為我們是不予認為,因為社會保險的交納是作為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重要依據。

此外,被申請人胡女士還表示,她壓根就不知道和單位還有競業(yè)限制這個協議。

魏曉麗介紹說,被申請人在答辯的過程中稱,在簽訂勞動合同、競業(yè)限制協議、保密協議的時候,自己并沒有認真的閱讀里面的條款。

目前,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正在對雙方遞交的證據進行調查,準備擇機宣布仲裁結果。樊城區(qū)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科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有關員工離職后,單位以競業(yè)限制、進修培訓等向勞動者提起仲裁的案件越來越多。這其中,有不少勞動者坐上被申請人席或者被告席,就是因為最初簽訂勞動合同等內容時沒有認真閱讀其中的條款。

魏曉麗建議,每一個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每一項條款,確保自己有發(fā)言權,否則的話對以后產生的勞資糾紛會帶來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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