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聚眾斗毆砍傷他人
宣恩一男子獲刑一年半
近日,宣恩法院審結一起聚眾斗毆案,被告人樂某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5年1月5日15時許,在宣恩縣曉關鄉(xiāng)樂某(已另案處理)開設的賭場,張某、沈某(均已另案處理)等7人欲在賭場內高價銷售香煙,遭到樂某拒絕。張某等人商議后決定砸掉樂某開設的賭場。張某手持獵槍(疑似),沈某等人手持尖刀,沖向賭場。樂某從肖某開設的餐館內拿出事先準備的四把長砍刀,分發(fā)給其他3人,雙方發(fā)生斗毆,沈某右手被樂某砍傷。經鑒定,沈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樂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宣恩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樂某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樂某自動投案,在歸案后和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樂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其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