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車輛道路上隨意停放造成追尾 致一死一傷
2018-02-26 16:00:00 來源:宣恩公安交警

原標題:宣恩高羅昨日追尾交通事故案例通報——前車未按規(guī)定停車,負次要責任

2018年2月23日上午,在209國道宣恩高羅黃家河路段發(fā)生一起車輛在道路中間隨意停放,從而造成追尾,引發(fā)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日上午,劉某駕駛鄂H2***2號重型罐式?;愤\輸車,載楊某和張某二人,拖著近11噸液化氣,從荊門出發(fā)往當陽坪送液化氣。

8時18分,當液化汽罐裝車行駛至黃家河路段,避讓前方臨時在道路中停車的(由余某駕駛的蘇BT***5號)小轎車時,因避讓不及,采取措施不當,與小轎車的右后保險杠發(fā)生擦掛后駛出路外,撞在道路旁邊的行道樹和垃圾池上,造成罐裝車乘車人楊某當場死亡和駕駛人劉某受傷以及行道樹、垃圾池、車輛受損。

從照片和視頻不難看出,事故現場較為慘烈,那么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該起事故中,余某駕駛蘇BT***5號小轎車在行駛過程中臨時停車時,未打轉向燈、未靠右停車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

劉某駕駛鄂H2***2號重型罐式危化品運輸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制動的安全距離,且車速過快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發(fā)生后,公安交警部門及時對該滿載液化氣的危化品運輸車進行緊急處置,拖移至宣恩液化氣站并入庫,有效地避免了次生事故發(fā)生。

宣恩交警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其二規(guī)定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一次交通違法行為,可能不會導致交通事故。但每一起交通事故以及每一個生命的逝去的背后,肯定有交通違法行為!

每一條交通法規(guī)都是前人無數鮮血總結出的教訓,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

(責編 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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